惠东教育局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告
2018-09-07 11:28 惠州人事考试网 来源:教师资格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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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教育局关于2018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开展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粤教继〔2018〕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18年下半年惠东县面向社会开展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1.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的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
2.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广东户籍或人事(劳动)关系在广东。
1.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3.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三、申请认定时间及程序。
(一)网上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于9月11日至9月19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其中:
1.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2.其他申请人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认定机构请选择“惠东县教育局”,根据系统提示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并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提交材料进行现场确认。网报完成后,申请人于9月20、21日,携带相关材料到惠东县教育局人事股进行现场确认,地址:惠东县平山街道新平大道619号,电话:0752—8810468。申请材料项目如下: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和学历鉴定证明。学历鉴定证明可以是《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思想品德情况鉴定表;
7.师范毕业生提供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实践课程成绩证明。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自行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下载打印;
8. 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提供人事(劳动)关系在认定机构所在地的证明材料或居住证;
9.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1张(与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10.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证明(证书)材料复印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留存,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三)体检。申请人现场确认通过后,于9月25日——27日期间自行到惠东县人民医院(平山街道环城南路新车站往西1公里)体检中心体检(电话:0752-8999600),县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将体检表统一于10月10日交县教育局人事股,逾期未体检的,将视为放弃申请。
四、证书领取时间预计为11——12月,届时以短信通知为准,申请人应确保网报时预留的手机号能接收广东移动“和教育”短信平台发出的短信通知。
五、我局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件和材料进行核查,发现故意造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按我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附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上报材料目录表
惠东县教育局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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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惠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