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张某预谋抢劫,邀周某参加,周某不肯在刘、张两人的威胁下,周某一同前往,三人路遇一行人,上前要求其交出钱包,该行人不肯,奋起反抗,周某持刀将其砍成重伤后,抢得300元对于周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表述
2021-09-30 23:39 惠州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单选题
刘某、张某预谋抢劫,邀周某参加,周某不肯在刘、张两人的威胁下,周某一同前往,三人路遇一行人,上前要求其交出钱包,该行人不肯,奋起反抗,周某持刀将其砍成重伤后,抢得300元对于周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表述正确的是: A 主犯 B 从犯 C 胁从犯 D 被教唆犯

正确答案:A

[华图教育题目解析]:解析: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在本案中周某起初是被胁迫犯罪,但是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因此不应当在以胁从犯定罪,而应以主犯定罪处罚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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