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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122号

    2014-07-11 08:48 惠州人事考试网 来源:惠州事业单位招聘网惠州华图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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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今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申报时间。全省各高评委会和省直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18日至9月18日。各市县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至10月,具体由各市和顺德区确定。

      (二)评审时间。各级评委会于10月份开始评审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委会各专业组评审于11月前完成,并于11月30日前向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三)高级会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安排如下:

      1.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时间,待《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

      2.继续开展正高级会计师、广州、深圳和东莞市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具体时间另文通知。

      3.根据国家职称改革的总体部署,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和有关要求进行。非试点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待国家统一部署后再作统筹安排,评审工作通知另行下发。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高级统计师资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翻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

      其他执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

      2.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3.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4.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5.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要求提供2010年(或取得现资格)至今每年度的继续教育证明,2014年度不作硬性要求。

      (二)有关政策。

      1.事业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相互结合。

      2.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3.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

      4.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5.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委托省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申报和审核要求

      (一)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必须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送单位审核和公示。相关评审表格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网址:www.gdhrss.gov.cn)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今年度在现工作单位缴交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或网上打印证明,凭证或证明需具有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业务用章(符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可提交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在职在岗证明)。缴交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得受理。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用表八)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三)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及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及时说明原因,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报送单位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违规受理评审的评审结果一律不予核准、发证。

      (四)对个别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省内不能评审,需委托国务院部委或外省评审的,送审前申报材料须经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并出具委托函,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外省或中央驻粤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省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或主管部委(总公司)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连同申报材料报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得擅自受理。

      四、评审委员会组成

      (一)高、中级评委会组成。

      执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和粤人发〔2007〕197号文的规定,及时增补新的评审委员,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主任委员相对固定,评委须随机抽取产生。

      (二)初级评委会组成。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及时调整评委会组成人员,保证评审工作正常开展。

      五、评审工作要求

      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一)组织评委学习相关职称政策、资格条件和评审办法。

      (二)组织评委充分评议。要创新评价方式,严格评审标准。对申报人思想品德、知识水平进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着重对申报人的业绩和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切实提高评审质量。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执行《广东省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面试答辩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他专业的评委会认为对评审对象的水平鉴定需由评委专家以答辩方式测试的,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通知答辨者到会答辩;不按时到会答辩者,不提交评审。

      (三)做好评审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开会时间、出席会议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委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四)告知评审结果。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时向申报人告知评审结果。

      (五)做好评后公示。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张榜和网上公示,评后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见附件)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六)报送评审结果。在经公示无异议后15天内,省高评委会以日常工作部门名义向我厅报送申请核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相关材料。以便我厅审批和公布。各地人社部门按管理权限做好相关资格的审批和公布工作。

      六、纪律要求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和严格落实各项纪律措施,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圆满完成。

      (一)严格保密管理。一是省高评委会、省直中评委会评委抽取地点一般应安排在我厅,广州、深圳高评委会评委随机抽取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评委会名单一经抽取立即密封,指定专人保管。二是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专业组评审前5天(尽量缩短),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办公室主任或由其指定专人,按评委抽取的先后次序通知评委,不能参加的要注明原因,不得擅自增加或更换评委。高评委人员组成名单在评审前须密封由专人报送我厅。三是要求评委会委员、专业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评委名单及评审会议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履行保密责任,如有泄露,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二)完善监督机制。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实施评委审阅材料主副审制度,同时要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加大督查力度。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检查和指导,督导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评委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含委托评审未经相应人社部门同意的情形)。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评审,对违规受理并通过的评审结果,一律不予核准,并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

      七、其他要求

      非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是我省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促进非公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非公单位的职称政策宣传,让非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更为全面地了解现行的职称政策,同时积极做好服务,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更好地支持非公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

      附件:

    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122号
    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doc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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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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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惠州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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